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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成于2010年初,曾收入《中国经济增长的效率与结构问题研究》一书。
 
近代中国农村三大现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和亿万农民工进城——实质是中国农民突破残缺的产权制度,分享工业化成果的不懈努力。解决三农问题,需要推动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促进城市化和城乡协调发展,为长期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奠定基础。
 
【摘要】
 
农村是中国改革的发源地。家庭联产承包的推行,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这些自发的改革,充分反映了农民的智慧和创造性。
 
然而,农民却没有能够充分分享改革的成果,1978年以来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除了短暂的波动以外,总体上呈扩大的趋势,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之比达到3.33。城乡差距如此之大,在全球范围都是罕见的。我国的收入不平等问题,主要就是城乡差距问题。
 
本文从产权角度解读我国农村的相对落后和城乡差距的不断拉大。建国初期,在国家工业化战略背景下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对农民的人力资本产权也施加了严格限制。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后续的农村改革进展缓慢,没有在农村确立起完整的产权制度。
 
市场机制缺乏产权基础,因而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是农村落后的根本原因。
 
近代中国农村三大现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和亿万农民工进城——实质是中国农民突破残缺的产权制度,分享工业化成果的不懈努力。解决三农问题,需要推动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市场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促进城市化和城乡协调发展,为长期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奠定基础。
 
一 引言:城乡差距
 
农村是中国改革的发源地。1978年安徽小岗村事件开始了农村改革的篇章,也揭开了整个改革开放的序幕,中国经济在过去30多年的成就发源于此。1980年代,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是中国农民为改革开放作出的又一重大贡献。这些自发的改革,充分反映了中国农民的智慧和创造性。
 
 
然而,中国农民却没有能够充分分享改革的成果,1978年以来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除了短暂的波动以外,总体上呈扩大的趋势(图1)。1978-1983年城乡差距的缩小,反映了农村改革导致的农村经济更快的增长。1995-1997年城乡差距的回调,反映了城市治理整顿期间城市经济增速的下降和农产品收购价格大幅上调的影响。[1] 除此以外,城乡收入差距一直在扩大。2009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例达到3.33倍。如果进一步考虑城市的道路交通、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因素带来的隐性收入,以及城市高收入人群的灰色收入(王小鲁(2010)),城乡之间的实际收入差距将会更大。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城乡差距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但是国际比较表明我国的城乡差距问题特别严重。图2(来自OECD(2003))显示,OECD国家的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差距都不大。差距最大的国家如瑞士、土耳其、韩国等,农村居民户总收入也占到全部居民户均总收入的四分之三左右。考虑到这些国家的城市化比例很高,这一数字也大约是农村与城市的家庭收入比,远大于我国2009年的1:3.33。虽然农村家庭成员可能稍多于城镇家庭,但是对这样大的差距影响有限。图2还显示,许多国家,如新西兰、丹麦、法国、芬兰、美国,日本等,农村家庭的收入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城市家庭收入,说明城市收入高于农村收入并不是一个必然的现象,而是特定条件下的产物。
 
在考虑到发展阶段的因素后,我国城乡差距问题依然特别严重。美国非农业与农业人口可支配收入之比,1945-1949年,1955-1959年和1965-1969年分别为1.66,2.00和1.36,1970年下降至1.31。我国现阶段的收入水平大致相当于美国1950-1960年代的水平,但是城乡差距却比美国当时高出60%左右。日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高位发生在1950年代,但也只有1.4倍,1960年代以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缩小,现在农村居民收入已经超过城市居民。韩国在城乡差距最大的1960-1970年代,城乡收入比也只有1.5倍左右,1970年代以后一直下降。我国台湾地区的城乡差距虽然在经济起飞过程中有所上升,但是在1970年左右的峰值也只有1.7倍左右,1980年以来一直在1.5倍以下(本段数据来自曾国安和胡晶晶(2008))。
 
综上所述,在高收入国家的历史上,城乡差距高位平均约为1.5倍,鲜有达到2倍以上的,而我国的城乡收入比只在1982-1985年几年间低于2倍,但是也达到1.8倍以上,近年来更是达到了3倍以上,考虑到基础设施、隐性收入等因素后还要高得多(王小鲁(2010))。
 
国际比较难免有统计上的问题,各国的统计口径难免不同,但是给定如此大的差距,我国城乡差距问题特别严重的事实认定应该没有太大争议。浩浩荡荡的农民工大军,就是城乡之间巨大收入差距的明证。
 
城乡差距问题的本质,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在国民经济,特别是城市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农村发展的滞后清晰凸现了出来。被社会各界所广泛关注的农业、农村、农民这“三农问题”,根本上说其实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导致的一系列问题。学术界对于三农问题的讨论汗牛充栋,社会各界也展现了充分的关注,政策制定者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2008年10月12日闭幕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提出了农村改革发展基本目标任务。     
 
城乡差距不仅是现阶段社会不安定的根源,也损害长期经济增长的基础。农村相对于城市的落后,直接影响占全国一半以上人口的福利[2], 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我国目前的GINI系数高达0.47,属于收入分配不平等较为严重的国家,而我国的收入不平等主要由城乡不平等导致[3]。 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收入不平等不利于实物和人力资本的投资,不利于未来的经济增长,影响长期繁荣的基础[4]。
 
本章从产权角度分析农村落后的根源。主要观点是,农村的落后源于农村产权的残缺。19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两项重要遗产,即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究其本质是剥夺和限制农民的土地和人力资本产权。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这两大产权没有得到彻底归还,依然很不完整。产权的不完整,导致农民无法充分利用这些要素创造收入和积累资本,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根本原因。由于缺乏完整的产权基础,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是农村落后的根本原因。农民的贫穷和农村的落后,影响对农业的投入,导致农业的落后。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完整和完善农村的产权制度,进一步推进市场机制在农村发挥作用。其他的方法,若不辅以产权制度改革,就无法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创造收入的能力,最终也就无法解决农村落后的问题。
 
本章的行文结构如下:第二节从理论上阐述收入的来源,阐述资本、收入和产权的密切关系;指出产权不是一个抽象的、非有即无的概念,而是具体的、从无到有的、连续增加的一束实实在在的权利;产权越完整,资产创造收入的能力就越强。第三节以土地和户籍制度为例分析农村的现行产权制度,指出农村经济的滞后,源于农村产权制度的不完全和农村产权改革的停滞。第四节讨论农村新一轮产权改革的前景和意义。
 
二 资本,收入和产权
 
(一)资本与收入
 
资本与收入是一组对应的概念,对于二者关系的最早阐述可以回溯到欧文·费雪1906年的论著-《资本与收入的本质》(Fisher(1906))。费雪区分和界定了一组相关的概念:财富(wealth),服务(service),产权(property rights),资本(capital)和收入(income)。这一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简单概括如下:
 
1.财富是被人类拥有(owned)的物(material object),包括1)土地,土地改良装置,合称不动产;2)商品,即动产;3)人类自身,包括奴隶和自由人。财富可以被转让(自愿或者非自愿),可以通过数量、价格、价值等方式来测度。
 
2.财富的使用,即财富提供的服务,是财富带来的合意的变化或者防止的不合意的变化,比如房屋提供居住的服务,大坝提供防止土地被水淹的服务,这种服务可以用数量、时间、或者导致的财富的变化来测度。服务和财富一样,可以被交换,有价格和价值。
 
3.产权是“拥有”和“使用”“财富”的权利。财富对应的是具体的对象,而产权是抽象的财产权利。面包是财富,而食用面包的权利是产权。
 
4.资本是一个时点上的财富存量,收入是财富在一段时间内提供的服务流量。资本与收入一一对应。
 
5.费雪的收入概念指的是实际收入,是资本提供的服务流,而不是货币收入,即得到的货币数量。后者是获得前者的手段。把货币收入算作实际收入,实际上是双重记账。
 
6.资本的价值等于资本预期能够提供的收入流的现值,这实际上提供了所有资本品,包括不动产、商品和人力资本的定价公式。需要注意的是,未来收入流的价值决定了资本的价值,而不是相反。
 
7.资本价值的贴现率,由人们在当期和下一期收入的替代因子,即不耐的程度,以及收入增加的速度和风险程度决定。贴现率随着不耐的程度、收入增加的速度、风险的大小和风险厌恶的程度而上升。[5]
 
费雪第一次完整论述了资本与收入的概念和关系。在费雪的论述里,有两点不足需要指出。一是他对人力资本的论述一笔带过,在二十世纪初,人力资本的概念在理论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人力资本的重视要等到半个世纪以后西奥多·舒尔茨(Schultz(1961))的论述。[6] 但是,费雪已经把人类自身归入广义的财富范畴,因为人可以提供服务,这里面已经有了人力资本的影子。二是费雪对产权的论述较为简单,与在他之前的古典经济学家一样,产权被简单定义为“拥有”财富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费雪那里是高度抽象的,其获取、保护、行使和转让的成本都被假定为零。而引入交易成本的考量,则要等到科斯(1937)的分析。
 
(二)交易费用和产权
 
科斯(1937)问了一个看起来不成问题的问题:市场里为什么会有企业?这个问题的背景是,当时市场被普遍认为是组织生产和交换的有效方式,那么为什么不是所有的交易都通过市场进行,而是存在企业这一市场里的“有意识的孤岛”?换句话说,为什么要通过企业来组织生产,而不是通过购买投入品、卖出产出品的方式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生产?企业里的生产通过命令的方式组织,而以个人为单位的生产方式完全通过市场合约来进行。那么,为什么要用企业内部的合约代替市场交换的合约?科斯的回答是:因为市场交易是有成本的,企业组织也是有成本的,在二者之间的选择,取决于哪一个成本更小。
 
科斯(1937)的重要贡献,是把交易费用的概念引入了经济学的分析,后来被证明是理解企业、俱乐部、家族等各种社会组织的关键概念[7]。 交易费用有不同范畴的定义,科斯把交易费用定义为“为市场交易而支付的成本”,是较为狭窄的概念;张五常(1985)把交易费用扩展为“制度费用”,包括维持经济制度的费用和改变经济制度的费用,含义较为宽广;而巴泽尔(1989)把交易费用定义为“为获取、保护和转让产权而支付的费用”,把交易费用与产权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二者是一组无法分割的概念,触及了这一概念的根本。
 
巴泽尔(1989)把产权定义为“个人对资产享有的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这里面有三个重要特点需要强调。
 
一是产权一定是“个人”享有的权利,任何所谓“组织”的行为最终都可以分解为个人行为的整合,把组织行为分解为个人行为的整合是理解组织行为的关键。另一方面,组织的存在,就是为了解决交易费用问题,所以交易费用也是理解“组织”的关键。
 
二是产权是多重的,是包括使用、收益和转让在内的“一束权利”。使用是自己使用,比如面包可以吃掉,房屋可以自住;收益是从资产中获取收益的权利,比如房屋不仅可以自己住,还可以出租给他人居住而获得租金;而转让是把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让渡给他人。这三重权利是递进的:使用是指自己使用,收益把使用权中的一束转让给他人,转让是把使用权一次性全部让渡给他人。换一个角度,可以把收益和转让都归结为使用权的交换,收益是部分使用权的交换,转让是全部使用权的交换。这样,产权又可以定义为对资产享有的使用和交换的权利。
 
交换的需求来源于资产的多重属性和使用者的异质性。首先,资产的多重属性导致多重用途,不同用途的价值是不同的。比如,一块土地可以用来耕种,也可以用来建造房屋或者厂房,也可以用来修建公园。最终的用途取决于哪一种用途带来的服务流的价值最高,这就要综合考虑土地的肥力、位置、景观等多种因素。其次,不同的人对同一资产的评价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不同,评价高的人愿意出高价从评价低的人手中购入这一资产。比如,善于种植的人可能会从不善种植的人手里购买土地,而不善种植的人可能善于理发,他可以卖掉土地并用卖地的钱进城开一个理发店,这样对两个人都有好处。在自愿交换的前提下,把资产让渡给他人使用只能是因为这样实现的收入流价值更高。因此,收益和交换是比使用更高级的权利,能够实现更高的收入。
 
产权的第三个重要特点是这些权利都不是抽象的,更不是绝对的,而是1)拥有者自己加以保护,2)他人企图夺取,和3)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这些努力都是要花费成本的,由于商品都具有多重属性,完全测量的成本,特别是信息的成本很高,产权的界定和保护都不可能是绝对的。只有在交易成本等于零的情况下,产权才能被完整界定。举例来说,私人住宅理论上是私人财产,产权是清楚的,可是对私人产权的保护需要成本,隔壁邻居的噪音是对私宅“安静”权利的侵犯,但是完全保护这一权利的成本是很高的。界定噪音就是需要成本的,即便在一些国家可以打电话报警,警察服务就是维护这一权利的成本。现实世界里,交易成本,也就是为获取、保护和转让产权而支付的费用永远大于零,因此产权永远不可能被完整地界定。
 
前面的论述中使用了一个新的概念:资产。资产不同于资本,资本是具有了产权属性的资产,而资产是任何可以提供服务流的物品,本身不具有产权的属性。举例来说,一片没有被占有的土地因为可以用来种植农产品而构成资产,但是只有被某人或组织拥有以后才成为资本,而“被拥有”的过程就是产权发生的过程,也就是资产转化为资本的过程。资产也不同于财富,因为不考虑交易成本,费雪的财富概念实际上等价于产权完全界定的资本。
 
与产权紧密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所有权。所有权指的是所有者与所有对象之间法律上的或者事实上的归属关系,是静态的和抽象的。而产权是对资产拥有的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利,是变化的和具体的。没有产权的具体内容,所有权所指的归属关系只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没有实际的意义。例如,法律可以把一块我从未到过的土地授予我,于是我拥有所有权。但是,这块土地的产权是另一个概念。假如我完全不知这一土地的价值,而且完全无暇顾及,任由那里荒草生长,牧人放牧,那么我就没有实际的产权可言。换句话说,行使产权的成本对我而言太高了因而我放弃了产权。假设我花成本用篱笆把土地围起来,雇人种植,或者租给别人种植,或者干脆把土地卖给别人换取货币,我就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或者收益、转让权。从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出,产权的实际拥有者既可以是所有者,也可以不是所有者。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总有一部分产权是被非所有者拥有的,这是因为所有者完全防止非所有者实际上从资产的某种性质受益的成本是高昂的、无利可图的。比如,树木花草的所有者阻止别人欣赏树木花草的景观和呼吸产生的氧气的成本是高昂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无利可图的。
 
交易费用和产权的引入,拓展了费雪关于资本与收入的分析:由于交易费用不为零,产权不会是完全清楚界定的,资本就不仅仅是未来收入流的函数,也是实现这些收入流的成本(亦即交易成本)的函数。资本的价值等于资产所能提供的收入流的价值减去交易成本。这样,费雪的资本与收入的理论里就融入了产权和交易成本的考量,因而变得丰富和完整起来。
 
(三)产权的不完整性
 
产权的本质特征是不完整性。由于交易费用大于零,任何一些权利都不是完全界定了的,因为“完全界定”的成本是高昂的、无利可图的。产权界定的程度存在这样一个理论上的均衡状态:进一步界定产权的成本边际上等于从界定产权中得到的益处。
 
因为交易成本高昂而没有界定的权利处于实际上(de facto)的“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即处于实际上的公有状态(巴泽尔(1989))。而如果交易成本降低,原来界定起来无利可图的权利,变得有利可图。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的界定过程,也就是私有产权扩大和“公共领域”缩小的过程。因此,决定产权完整性的关键是交易成本的高低,交易成本高则产权趋于不完整,交易成本低则产权趋于完整。即便法律上(de jure)规定某一方具有完整的产权,倘若交易费用高,比如维护的成本高,则产权实际上也会容易受到侵蚀而变得不完整。
 
信息成本是影响交易费用的一个重要因素。使用、收益或者转让资产,要先了解资产的特性,而了解这些特性需要花费信息成本,比如甄别商品的质量,测量商品的数量,了解商品的一些特殊属性。如果信息高到超过从交易(也就是产权的获取、保护和转让)中得到的好处,交易就不会发生。技术进步有利于信息成本的降低和交易的发生。例如,计算技术和信息传播技术的进步,提高了计算能力,降低了信息处理和传播的成本。信息成本降低可以帮助发现资产本来就具备但是不为人知的特性,或者把物品组合而产生新的特性,而这些特性可能会提供新的服务流,从而提高资产的价值。比如,在人们了解如何更好储存水果和谷物的“信息”后,水果和谷物的价值大大增加了,在人们了解如何更快捷地运输水果和谷物的“信息”后,水果和谷物的价值也大大增加了。从这里也不难看到,“信息”可以有一个广义的解读,包括一切的知识和技术。[1]
 
信息成本的一个经典案例是旧车市场。阿克洛夫(1970)的精彩论证表明,如果买卖双方的非对称信息无法得到有效交流,交易就不会发生,市场就会崩溃。这里面的另外一层含义是,高昂的信息成本会催生有关降低信息成本的技术进步或者市场创新,比如,旧车检验技术会得到发展,旧车保险也会应运而生。换句话讲,高昂信息(或者其他交易)费用既可以意味着市场崩溃,也可以意味着潜在的克服交易费用的技术进步和市场创新(巴泽尔(1982))。
 
社会制度是影响交易成本的另一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在任何社会制度下,任何个人都会享有一定程度和范围的个人财产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会受到限制和约束,对产权施加约束就是“产权稀释”(巴泽尔(1989))。例如,政府可以禁止农民把粮食拿到农贸市场去出售,或者干脆关闭粮食市场进行统购统销,这是国家权力对粮食交换权的剥夺。再比如,政府可以对粮食施加价格管制,从而部分而不是全部剥夺交换的权利。也就是说,产权权利束里面可能有一部分被删除而导致“产权残缺”(德姆塞茨(1988))。
 
社会制度影响交易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所有权制度。所有权制度可以分为一人私有和多人共有。公有制是共有制的延伸,倘若没有其他的区别,可以把共有和公有合起来分析。[2] 在私有产权制度下时,最佳的所有权归属于谁,取决于不同的人对于资产收入流的影响。假定一种资产的收入流只受到一方的影响,那么最佳的安排就是让这一方完全拥有该资产的所有权。但是现实中一项资产的收入流往往受到各方的影响,这时产权就不会得到完全的保障,此时决定所有权最优配置的一般原则是:对资产收入流影响大的一方的剩余索取权也应该更大。由于资产的名义所有者无法获得资产的全部收入流,一部分潜在的收入会在获取、保护和转让的过程中消耗掉,产权的初始配置不再无关,而是至关重要,这也正是科斯定理的真正含义(科斯(1960))。所有权的最佳归属取决于资产的净值,即扣除交易成本之后的净收入流。
 
这里面引出的问题是,对私人产权的约束一定无效吗?进一步,共(公)有产权一定是低效的吗?答案是不一定。最优的产权安排,取决于资产净现值,即资产的收入流扣除交易费用后的净值。比如说,假如私人拥有的收入流太小,或者私人保护资产免受他人侵犯的成本太高,那么这一资产就应该为公共所有,国家公园就是一个例子。
 
但是,出于交易成本的考虑而选择的对私人产权的约束或者公有产权,与法律或者制度上外生强加的“公有产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因为私人产权的(进一步)界定无利可图而不再界定,后者是强加的完全放弃私人产权的界定而把一切资产置于公共领域。这样做的后果,实际上是人为无限扩大了“公共领域”,人为制造了大量的寻租空间。这与因为交易成本太高而对于部分产权不加以界定的情形,是完全不同的。
 
公有制的本质,是放弃产权制度调配资源的作用。根据阿尔钦(1987)的表述,产权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破坏性竞争”(destructive competition)。清楚界定和受到保护的产权制度的本质,是用价格竞争代替其他方式的竞争,包括行政等级、社会关系、暴力手段等等。而根据科斯定理(科斯(1960)),倘若产权可以得到清楚界定,那么交换将导致社会福利最大化。在这个意义上,科斯定理与瓦尔拉斯定理一样,实际上是说市场机制能够达到最优的社会资源配置,科斯的本意无非是强调交易成本的重要性。而界定清楚并得到良好保护的产权,是市场机制运作的基础。因此,市场机制的精髓,就是产权制度。
 
放弃了产权制度,必须有另外一种机制来替代,这种机制,不管名称上如何称呼,形式上如何变化,其本质都可以归结于周其仁(2004)所说的“国家租金体制”。国家租金体制的核心,是公有制经济制度造成的无限大的“公共领域”的“租金”,由一个以国家行政权力机构为框架的体系进行分配。这一“国家租金体制”的本质,是对市场和产权机制的替代。历史的证据是,市场制度是资源配置的有效制度,而形形色色的“国家租金体制”作为市场制度的对立面,无法有效配置资源。既然如此,国家租金体制的历史根源,就不是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不得不从其他方面寻找[3]。
 
上面的讨论说明,社会制度,特别是所有权制度,可以极大地增加交易成本而导致产权不完整,甚至完全剥夺私有产权,把一切权利置于“公共领域”,用另外一套制度代替市场和产权制度来配置资源。如果说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了产权的“内生不完整性”,无效的制度安排将导致产权的“外生不完整性”。实际看到的情形是,外生不完整性对产权制度的损害往往大于内生不完整性,这是因为内生不完整性随着人们降低交易费用的努力而下将,而对于外生不完整性,私人降低交易费用从而降低产权不完整性的努力是受到约束的,私人需要花费额外的努力来绕开这些约束。
 
产权不完整性的一个重要推论是产权的动态性: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和不断发生变化,产权的界定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演进过程。随着新信息的获得,资产的潜在有用性被发现,资产能够提供的收入流发生变化,资产的潜在价值发生变化,“诱发”人们投入到获取、保护和转让产权中的努力发生变化,产权的边界也相应发生变化。一个重要的变化是:人们对资产新的属性的评价不同,即资产的新属性给不同的人带来的收入流的价值不同,这种不同会导致产权的转让,转让发生的条件是实现的价值大于转让的成本。换句话说,当交换能够实现的收益大于交换需要的成本时,交换就会发生。
 
交换是至关重要的。自亚当·斯密以来的经济学最重要的发现就是,经济发展的终极动力来自劳动分工和专业化,而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的前提是交换的发生,否则人们只能自给自足,分工和专业化就无从谈起。其他的因素,比如资本积累、技术进步等等,都是交换的产物。换句话说:经济增长的根源在于交换,利于交换的安排,将会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产权对资本和收入的影响
 
产权的完整性对资本和收入的影响至关重要。产权不完整,资本的潜在收入流就不能完全获得,或者要花费较高的成本来保护和收获,因而资本的净价值自然也就下降了。更重要的是,在产权不完整的情形下,资产的某些潜在收入可能根本就无法实现。一件物品,只有在懂得(或者适合)使用它的人手里,才有用。中国的古话,红粉配佳人,宝剑赠英雄,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后,同样的土地,同样的农民,粮食产量完全不同,就是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土地的使用权还给农民,因而产权的完整性得到提高,才使得土地的潜在收入流得以实现。
 
实现资产的收入流和价值,不仅可以通过自己使用,还可以通过出租给他人使用,或者完全转让给他人来实现。由于资产的多重属性,和不同个人的异质性,一件资产可以为别人提供更高的收入流,因而别人愿意出更高的价格购买。这时候该资产的最佳用途就不是自己使用,而是转让给别人使用,用得到的货币收入购买自己需要的服务流,而中间的差值就是交换导致的社会福利净增加。实现这一福利增加要通过市场交换,前提是完整的产权,即所有者有权把资产转让出去。从本段分析可以看出,转让权是比使用权强度更高的权利,能够实现比使用权更高的收入流。收益权的本质是使用权的部分转让,其强度处于使用权与转让权中间。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一块只让看不让吃的面包的价值远小于让看又让吃的面包的价值。同样的道理,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
 
1.只可以住不可以卖的房子的价值小于可以卖的房子的价值;
 
2.只可以种植不可以转租转包的土地的价值小于可以转租转包的土地的价值;
 
3.可以转租但是不可以买卖的土地的价值小于可以买卖的土地的价值;
 
4.只能务农不能务工的农民的人力资本的价值小于可以务工的农民的人力资本的价值;
 
5.可以务工,但是不能留城的农民工的人力资本价值小于可以留城的城市居民的人力资本价值。
 
产权的不完整性不仅直接减少收入和资本的价值,还有一个重要的间接效果,就是进一步减少所有者对资产的维护和进一步的投资,甚至诱发对资产的过度使用和伤害,从而进一步严重减少资产所能够带来的潜在收入流。举例来说,农村的土地倘若每年都调整一次地块,因而农民仅仅拥有一年的耕种权,那么预期到第二年将无权耕种同一块土地,就不会对土地的肥力进行投资,因而第二年土地的肥力就会下降,几年以后肥沃的土地就会变成肥力很差的土地,从而导致农业产出大幅下降。这个例子的含义是,如果农民只拥有短期的耕作权,那么农业的长期产出就得不到保证。通过减少地块的调整次数,延长土地的承包权就可以部分解决这一问题,这背后的原理是产权的完整性得到加强。
 
收入是一连串的事件[8]。 看似细微的差别所引起的一连串的变化,在经过不太长的时间以后,可能导致收入的巨大差别。收入的初始变化会引起的一个重要的变化是人力资本的投资。倘若初始的无效产权导致了初始的贫穷,而无力在营养、健康、文化修养、科技知识等方面进行投资,或者因为工作时间太长、工作性质枯燥、工作环境恶劣等原因而使得健康和智力受到损害,那么人力资本就得不到积累提高,未来赚取收入的能力就会大打折扣。
 
交易费用通过影响产权的完整性而影响资本与收入。交易费用高的时候,产权完整性下降,因而资本和收入下降。社会习俗、法律法规、行政命令等等对于产权的限制或者剥夺,等价于增加交易成本,增加的幅度取决于限制或者剥夺的力度。比如,对转让权的完全禁止等价于把交易成本增加到足够高以至于转让无利可图。倘若禁止得不够严厉,那么所有权的拥有者就可能会花费努力和资源绕开管制而进行交换。
 
三 城乡差距的产权解读
 
我国城乡差距是一个事实,对此并没有太多的争论,且受到广泛的关注与重视。从统计数据上看,2009年农民占总人口的53%,但是农业产值只占到总产值的10%左右。假设农业产值全部归农民,且农民从农业得到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40%,不考虑其他的转移收入,那么城乡差距就大概是3.3比1。这里只是算一个简单的大帐,许多因素例如税收和转移支付都没有考虑,但是这个帐帮助展示一个基本的事实:当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被限制在农村,需要从土里刨食,不得不依靠进城打工赚取额外的收入时,城乡差距就是一个必然的结果,逻辑上毫无奇怪之处。
 
上述解读也揭示了城乡差距的根源。由于工业的增长速度远快于农业,经济增长的主体是工业生产的增长,而城市是工业生产的天然场所,于是经济增长主要表现为城市经济的增长和城市居民收入的提高,而被限制在农村和农业的农民被隔离在工业化进程之外,无法(充分)分享工业文明的成果,收入增长缓慢就自然而然了。在城市经济和城市居民收入快速增长的反衬下,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缓慢被彰显出来,表现为城乡差距不断拉大。
 
因此,所谓的三农问题,其实就是一农问题,也就是对农民的限制问题。对农民的限制,集中表现在对农民的生产要素的产权限制:土地、人力资本、实物与金融资产。由于制度上的限制,农民对这三种主要要素的产权都是不完整的,因而无法充分利用这些要素赚取收入,积累资本。本节余下部分以土地和户籍制度为例说明现行制度对农民产权的限制。
        
(一)土地使用权、收益权的部分返还和转让权的继续缺失
 
建国以来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宪法表述的变化帮助呈现了一个清楚的脉络。
 
1.1949年的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27条规定“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到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
 
2.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是新中国诞生后第一部宪法,同《共同纲领》一样承认并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
 
第八条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第十三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3.1975年《宪法》法直接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条款主要是两条。
 
第六条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其中关于农村土地所有制的表述发生了重要的变化。54年《宪法》颁布以后,我国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农民土地所有权实际上被剥夺,农民土地所有制改为人民公社所有制,农村经济变为集体经济所有制,实行“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这是1956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制度遗产。
 
4.1978年《宪法》基本延续了1975《宪法》的相关规定,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表述没有实质变化。
 
5.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其产生经过了严格的程序,其中第10条对土地问题第一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6.1988年宪法修正案。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该禁止性的规定过于严厉,导致在实践中不断对此有所突破。在这种背景下,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两条宪法修正案,其中第二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该修正案把土地出租从原先的禁止之列删除,并把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
 
1982年宪法和1988年修正案的规定,奠定了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基础。通过上述的简要梳理可以看出,现行的土地制度,与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规定相比,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明确承认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而1982年《宪法》和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这一变化源于19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中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把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变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的实际上的集体所有权,对于这一变化的第一次宪法表述,见于1975年《宪法》,现行宪法进一步明确了1975年《宪法》的表述。因此,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实际上源于1950年代农村的合作化运动。
 
合作化运动的本质,是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转而赋予“集体”所有,这是一次对农民土地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的严重破坏,农民实际上变成了“集体土地”上的“工人”。集体所有制在定义上所有权是明晰的,所有者是“集体”,但是这一所有权的产权性质是混乱的。产权的最终所有者只能是个人。使用权被加上重重障碍,而收益权和转让权则被干脆剥夺。随之而来的,是巨大的激励和监督问题,包括如何激励农民在广袤无垠的土地上工作的积极性,如何监督农民的工作,以及如何激励监督者实施监督的积极性。这些问题,实际上就是使用权的交易成本的急剧扩大,而收益权和转让权的被剥夺,就等价于交易成本扩大到交易被取消的程度。后来的历史事实表明这些问题直接造成了农业生产的停滞和1959-1961年大饥荒。
 
1978年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是对1950年代合作化运动的否定[9]。 这一改革的核心,是把1950年代人民公社运动剥夺的农民对土地的产权,部分还给农民,即把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承包的方式还给了农民,代表了产权改革的第一步。正是这一步产权改革,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使得后来的经济发展有了可能。
 
然而,这一产权“归还”是很不彻底的,只是把部分使用权归还给农民,农民依然没有收益权和转让权。初期的时候承包期限短,地块频繁调整,农民不能形成稳定的预期,影响对土地的投资,后续的改革逐步加大使用权的返还,且加入了收益权的内容:1984年,中央的一号文件提出了“家庭联产承包制长期不变”的政策;1993年,又正式提出农户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并且允许农户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这实际上是部分赋予农民土地产权的第二项内容,即“收益权”;2007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
 
转让权的返还则更加迟缓。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允许农户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明文规定“承包地不得买卖”(第四条)。而且,一旦涉及土地用途变化即土地由农用转为非农用,则需要把土地征为国有。也就是说,基本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国家征地框架之内。也就是说,农民完全没有转让土地的权利:既没有买卖农地的权利,更没有把农地转变为非农地的权利。
 
农地不能买卖的后果是:倘若某一农户因为种种原因不适合或者不愿意种地,他不能享用转让土地能够带来的好处。比如,若该农户想进城开一个小吃店,就不能用出卖所拥有的土地而获得启动资金,当然也不能把土地抵押而获得贷款。于是,该农户就同样面临着城里人所说的“第一桶金”的问题。不同的是,该农户并不是没有资产,而是没有资产的完全产权,即转让权,因而不能抵押或者出卖该资产筹资。结果是,该农户只好继续种地,而不能追求自己梦想的“小吃店”事业。
 
不能小看这“小吃店”事业。套用欧文·费雪的原话,收入是一连串的事件。由于小吃部不能开张,该农民只好继续从事不擅长的种地事业,收入无法提高,也没有多余的钱提高生活标准,更新家具设备,旅游学习,开拓眼界更新知识,生病了得不到更好的诊断和治疗,人力资本无法进一步积累,收入无法更上一层楼,孩子无法上更好的学校,只好这样一直穷下去。收入增长就是这样一个连环套。究其根源,有没有完整的产权,决定了产权创造收入的“魔法”能不能实现。建国以来前三十年的停滞和后三十年的举世瞩目的成就,有力地说明了在错误的和正确的道路上,一代人的时间可以产生天壤不同的收入结果。
 
农地必须通过征地转为非农用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则更加严重:农民无法享受城市化带来的区位地租。土地倘若农用,价值由未来产生农作物的现值决定。假设种植一亩地刨除其他投入的净产出是1000元,即一年的农业地租是1000元,假定售价是租金的30倍,则这一亩地的农业价值是3万元。土地倘若转为建设用地,则价值由建设用地提供的未来服务流决定。这里面一个主要的考虑是区位地租,即位置带来的便利。中央商务区的房子贵,主要是因为中央商务区集中了主要的商业机构和客流量,交通和信息交流成本低,提供了商业活动的便利。商业机构竞争购买该区域的不动产,就拉高了该区域的房价和土地价格。这高房价和高地价背后的经济支撑,是集中的商业活动带来的便利,即土地的区位租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对土地进行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对建设用地进行指标管理。农地转为非农地,必须经过征地程序,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从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征地过程中对农民进行补偿。这一制度安排的含义是,农民对于城市化带来的巨额土地区位地租的“分享”,以征地补偿为限,而在现行制度下,征地补偿的水平是很低的。对农民的补偿远小于工商业用地提供的地租,由此形成了一个巨大的缺口,成为近年来盛行的土地财政的根本的经济来源。这个巨大的缺口,是经济持续发展,收入水平提高的背景下,城市区位地租大幅提高的产物。可是,作为土地重要的最终提供方的农民,却没有能够分享城市化的好处,这一租金被地方政府、开发商、银行等房地产行业的参与者瓜分了。
 
农民被排除在城市化收益之外,本质原因就是农民的土地产权不完整,产权权利束里面与城市化收益关联的部分被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删除而导致“产权残缺”(德姆塞茨(1988))。而让农民参与分享城市化租金的方法很简单,就是要归还农民土地产权中被删除的部分,增强农民土地产权的硬度,做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农民有了土地的产权,就会谋求实现土地的最高收益,市场机制会把资源向农村转移,同时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之所以屡屡发生,就是因为农民对于土地的权利是不完整的,没有得到明确承认,也就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在改革开放的初始年代,城市化的发展还处于初期,第一步部分归还农民土地的使用权,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逻辑下,具有历史的合理性。然而,正如上文所述,随着情形的变化,资源的潜在收益发生变化,客观上会产生交换的需要。就土地而言,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农业规模经营的好处和必要性越来越明显,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推进,土地的工商业用途价值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客观上要求归还土地的转让权。然而,改革的滞后,导致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不能通过交换分享经济发展的好处。这充分说明了进一步改革的需要。
 
实际上,这种变化,改革的设计者从一开始就已经预见到了,只是后来的政策制定者没有能够随着情况的改变而适时地推进和完善改革。早在1980年,邓小平在关于农村政策问题的讲话中就提到中国农业的改革要有两个飞跃,一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二是要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可见,早期的改革设计者,已经对未来的发展变化有所预见(杜润生(2005),第333页)。近年来,江苏、浙江、成都等地试验的“三个集中”的改革思路,即在市场机制的推动下,工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向集中居住区集中,反映了随着情况变化,中国农业的第二个飞跃的时机已经到来。
 
现存的征地制度,实际上相当于建设用地的“统购统销”。历史上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初衷是为了保证粮食的供应,最大限度地动员农业剩余而进行工业积累(宋国青(1982))。在改革这一体制时,也有很多的怀疑与阻力。当时的改革者勇敢地进行了实验,并最终推进了改革的实施(杜润生(2005),第146-153页)。结果是,因为开放粮食市场实际上是还给农民对于土地和产品更加充分的产权,使得土地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农业投入增加,粮食供应不减反增。而现行土地制度上的统购统销,也符合同样的逻辑。征地制度的本质,是对集体土地产权的限制。如果增加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硬度,使得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那么市场机制将会引导土地的有效使用,引导资源向农村、农业、农民转移。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完善,也有利于解决城市化对于土地的过度占用问题,提高城市的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二)户籍制度对人力资本的限制
 
对农民人力资本的限制,集中体现在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上,这一制度也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有一个演化的过程:
 
1.1949年的《共同纲领》第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迁徙的自由权;
 
2.1954年《宪法》第90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迁徙的自由;
 
3.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城乡分割的户口登记制度,规定公民必须登记为居住地的常驻人口,且公民迁移要向迁入地报户口。
 
4.1975年《宪法》删除了关于自由迁徙的规定。此后的宪法,包括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也再没有提及自由迁徙的权利。
 
上述的简单回顾表明,现行户籍制度同土地制度一样,也是1950年代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产物。户籍制度的产权含义是,农民对于自己的人力资本不再具有完整的产权,迁徙的权利被剥夺,人口被与出生的地域和城乡绑在一起,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机会和权利也就与出生地绑在一起。城里人和农村人,不同地方的人,从一生下来面临的机会和约束就是不同的,人力资本的积累和使用也是不同的,收入自然也就不平等了。
 
户籍制度对农村居民的限制集中表现在农民基本与工业化脱节。经济增长的长期历史表明,所谓的经济增长不过是最近200年来的事情,也就是工业革命以后的事情,在此前漫长的几千年里,人类的生活水平一直处于徘徊的状态(麦迪森(2001))。可见,经济增长是工业文明的产物。然而,户籍制度却试图把农民限制在工业文明之外。这一限制的本质,是把农民的人力资本与工业化所代表的技术进步分离。在传统农业社会里,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在工业革命以后,与工业生产结合的人力资本才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当农民被与工业化进程隔离以后,农民最大的资产被束缚在农业和土地上,人力资本的产权受到极大的限制,贫困就难以避免了。
 
这样的限制不可能不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挑战。在工业文明的巨大诱惑面前,任何限制可能都是徒劳的。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农民与工业文明结合的好处如此之大,导致重新界定人力资本产权的好处大于成本,于是,重新界定就不可避免了。实际上,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突破土地制度限制的创新,那么近代中国农村的另外两大现象,1980年代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和1990年代以来亿万农民工进城,其实就是中国农民突破户籍制度限制的努力。
1980年代所谓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实质就是中国农民突破限制,分享工业化成果的尝试。一方面,农民被限制在农业与农村;另一方面,是现代工业技术的突飞猛进。由于工业能够创造比农业高得多的产值,农民突破限制进入工业领域是经济上合理的选择。但是,由于农民在城市就业受到种种禁止、限制和歧视,且城市改革进程缓慢,无法吸纳更多人就业,“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工业化”就这样被逼了出来。这样逼上梁山的工业化,先天和后天都是不足的。农民不掌握先进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农村不具有工业化所需要的产品市场,支持工业文明的资本市场在农村也受到抑制,乡镇企业与地方政府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对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也是重大的威胁。换一个角度,农村工业化倘若成功,不过是在农村再形成城市与已有的城市竞争。然而,农村与现有城市相比,在科学技术、人力资本、资本积累、制度环境等各个方面都不占优,“重复工业化”注定是一个无效的安排。在城市改革逐步取得进展以后,农村的重复工业化就烟消云散了,一度成功的乡镇企业,要么转型,要么破产。
 
1990年代以来的大规模的农民工进城,是户籍制度限制农民的人力资本产权的又一铁证。农民要分享工业化成果就必须进城。即便城市里存在对农民工的种种歧视,然而在工业工资与农业收入的巨大差距下,进城务工的净收入为正,即进城毛收入大于进城务工的机会成本和福利损失。因而,农民工进城的步伐就是挡不住的。人口的大量流动无非就是证明了人力资本重新配置的需要。而大量的人口流动直接耗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比如巨额的交通费用,家庭分离的巨大福利损失等等),间接损害了大量的社会资源的积累(比如农民工稳定的职业选择和技能积累,农民工子弟的教育,人口城市化滞后导致的城市基础设施发展的滞后等等)。如此之高的福利损失,与依然存在的规模庞大的人口流动一起,说明了打破户籍制度的巨大潜在收益。假设施加在农民工身上的限制被取消,这都将成为社会福利的净增加。这个潜在收益,就是农民的人力资本产权归还以后产生的巨额收益。
 
四 结论性评述:推动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资产提供收入,要经历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许多事情,都会对收入有正的或者负的影响。资产的产权越完整,提供收入的能力越强,进一步可以形成更多更好的资产,提供更多的收入,如此循环往复下去。看似微小的产权安排上的差距,能够产生天壤之别的收入后果。我国的巨大城乡差距,就是对农村歧视性的制度安排导致的农民产权制度的不完整的结果,而近代中国农村三大现象,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和亿万农民工进城,都是农民冲破对农村土地和农民人力资本这两大资产的产权限制的产物。
 
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历史上,存在着大量的农民迁移进城的现象,其背后的推力,就是工业化产生的远高于农业剩余的工业剩余。在没有户籍限制的情况下,农民向城市转移的过程是与工业化同步进行的,即城市化与工业化同步。在这一过程中,一定的城乡差距是合理的。然而在我国,由于农民面临户籍制度的约束,导致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这是资源配置不合理的表现。倘若不改革户籍制度和相应的土地制度,城市化的潜在经济增长动力,将消失殆尽,经济进一步增长的动力将受到威胁。
 
需要强调的是,现存的大量侵占农民利益的事件,正是因为农民的产权被剥夺,使得农民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试问,如果农民对于土地的产权是完整的,受到充分保护的,侵犯农民土地利益的是要受到法律的严格追究的,还会不会出现大量的地方官员侵犯农民利益的事件,比如农民“被上楼”的事件?这样的事件会不会减少?集体土地与国家土地同地不同权,行政权力凌驾于集体土地产权之上,是农民侵权事件的根源。
 
一方面剥夺农民的产权,把农民和农村排除在工业化和城市化之外,另一方面大声疾呼农民真贫穷,农村真落后,农业真危险,声势浩大地搞扶贫,这就是现行三农政策的荒诞逻辑。打一个比方,产权好比农民自力更生、勤劳致富的双手和双脚,而现行的政策就是打残了农民的双手双脚,让农民无法致富,然后用施舍的办法来扶贫,这样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最终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的。
 
改革开放的成就,归功于市场机制的引入与逐步完善,而市场机制的基础,就是产权制度。虽然1978年以来的改革起源于农村,但是农村产权改革却是“起大早,赶晚集”。随后的农村改革进展缓慢,土地、户籍等方面的改革严重滞后,没有在农村建立起完善的产权制度,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这是农民贫穷和农村落后的根本原因。解决三农问题,减小城乡差距,要求推动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强化农民对土地的产权,松绑户籍制度,界定农民人力资本产权。所幸的是,这样的改革尝试在成都、重庆等全国各地正在进行。这新一轮的农村产权改革,有可能像1978年开始的旧一轮农村产权改革一样,为经济的新一轮繁荣奠定基础。
 
[1]1994年和1995年农产品的平均价格分别提高了40%和20%,粮食平均价格分别提高了47%和29%,短期内农产品价格的大幅上升直接提高了农民的收入。1994-1997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别增长5.0%,5.3%,9.0%,4.6%,年均增加6%,而在整个1991-2000年10年间的其他年份年均仅增加3.6%。相应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994-1997年分别增长8.5%,4.9%,3.9%,3.4%,年均增加5.2%,而在1991-2000年的其他年份平均增长8%。进一步的证据来自粮食产量。1990年粮食产量就达到4.46亿吨,此后一直徘徊,到1994年只有4.45亿吨。从1995年粮食产量开始对提价做出反应,增加到4.67亿吨,96年进一步上升到5.05亿吨,这两年分别增长4.9%和8.1%。此后粮食产量又进入循环波动状态,2008年粮食产量也只有5.29亿吨,1996-2008年均增长不到0.4%。
 
[2]按照国家统计局数据,2009年我国城市化比例是47%,但是城市人口包括城镇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也就是包括了大量的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的调查,这类人口总数估计在2.25亿左右。现行政策对农民工有严重的歧视,城乡差距问题也影响这些人的福利。
 
[3]根据世界银行(1998)的测算,1995年城乡差距占到整个收入差距的75%,而此后的10多年里中国的城乡差距继续扩大。
 
[4]关于收入分配对于经济增长的不利影响,参见Benabou(1996)和Aghion,Caroli,和Garcia-Penalosa(1999
 
[5]汪丁丁(1995,1996)把人们为了攫取某种物质而须得具备的知识划分为技术性知识和制度性知识。本文关于产权的理论分析,受到汪丁丁(1995,1996)的影响,亦参见汪丁丁为巴泽尔(1989)的1997年中文版所作的序言。
 
[6]现实中,公有制往往伴随着其他的制度安排和不同于简单的共有制。比如西方企业的合伙制和股份制与中国的全民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是有本质区别的。从所有制上讲,这里面都是两人或者多人的共同所有制,但是附加的其他制度安排,比如管理者的任命和激励,则大相径庭。对于这一点,本文不详细展开。
 
[7]为什么要用国家租金体制替代产权机制,有一个历史的原因。在我国1950年代,也就是这一体制的形成时期,在给定国家工业化的大战略背景下,产权体制无法进一步有效调动农业的剩余进行工业化的积累,因而促成了国家租金体制的形成。
 
[8]这句话源于欧文·费雪(1907)的著作。周其仁(2006)以此为题解读产权的实际界定对人们的经济行为的影响,进而对收入变动和经济增长的影响。本文的论述,在多个方面受到周其仁的影响。对于这句话的含义,周其仁(2006)解读为:“资产提供收入,须经历一个过程。… … 在资产提供收入的过程里,有形形色色的事件发生,对收入的影响或正或负。”
 
[9]本文不讨论现有土地制度(以及其他制度,比如户籍制度)的历史根源,而只限于分析这些制度和政策对于农民收入和城乡差距的影响。现有农村土地制度源于19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合作化运动是三大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部分,涉及当时全面的路线方针。对于当时路线方针的讨论,不在本文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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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远

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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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金融学副教授。现世读书人,北大教书匠,身隐于闹市,心遁于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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