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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的通知,通知包含11条措施,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全文不长,引用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以下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 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 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 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 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 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 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 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 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 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 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 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点评
 
1. 11条措施开放力度很大,范围很广,涉及评级、理财、保险、养老金管理、货币经纪、股票和债券承销、基金管理、期货、银行间债券市场。。
 
2. 开放措施可以看作是金融业的供给侧改革,是金融去杠杆的延续。
 
3. 进一步落地的详细措施值得关注。
 
4. 开放领域主要是金融服务,目标是加速引入外资金融服务,补充现有金融服务的不足。
 
5. 要谨防冒进到资本账户开放领域。
 
6. 政策面冷处理中美经贸冲突,自主扩大开放的战略值得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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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远

徐远

445篇文章 92天前更新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金融学副教授。现世读书人,北大教书匠,身隐于闹市,心遁于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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